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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 |
时间:2013/3/19 17:16:11 浏览:13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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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石发〔2013〕1号),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自建或共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同类研发机构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社会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县两级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通报制度,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项目研发,对企业科技成果给予奖励性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企业逐年提高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力争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3%。 四、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前两年实际上缴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以及后三年上缴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的50%,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县(市)、区分别返还补助给孵化器,用于孵化器建设。 五、支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试验平台、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及技术转移平台、技术市场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平台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情况、对产业发展贡献程度以及实际投入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市财政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 六、加快科技融资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市财政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市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创新投融资平台,为市内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国内外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额占其资本总额比重不低于70%的风险投资机构,可执行相应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七、大力培育和引进高端人才。本地新培养出1名院士,市政府对培养单位给予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建设;从外地新引进1名院士,市政府对引进单位给予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建设。对于市内企业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专家,长江学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签约五年以上并能完成规定工作时限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以改善科研条件。 八、创新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让188体育投注:省内外、特别是京津地区高级人才通过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为我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启动实施企业挂职人才和团队选派工作,鼓励企业以挂职形式引进省内外高层次人才。 九、鼓励发明创造和成果转化。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2)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成功投产后,非专利技术成果在连续三至五年内,专利技术成果在专利有效期内,应当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给予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 十、完善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机制。凡是企业用于引才引智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培训费、福利费、保险费等支出按税收相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市内企业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七条规定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3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奖励给个人。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人员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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